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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晟安环保 2020-10-20 1084次

  必须未雨绸缪地针对建筑垃圾问题制定中长期规划,否则,当建筑物进入集中报废期,建筑垃圾集中产生将可能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建议:(1)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部门,应尽快着手制定“建筑垃圾及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将之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对各地区、各领域既有的建筑物存量和增量、报废年限进行全面的统计调查,计算出未来各年度可能形成的建筑垃圾量,并针对这一建筑垃圾规模及结构,提出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2)各城市的建设规划,应当包含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处置方式的规划。应以城市未来阶段建筑垃圾的容量和处理能力,作为城市建设规模的前置性约束。相关部门对于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应考虑当地未来阶段建筑垃圾的存量、承载能力和处理能力,如果未来阶段的建筑垃圾可能超过该地方的承载能力或者超过该地方的处理能力,则应对该地方新建建筑物有所限 制。对新建建筑物的增加应有较合理的时间节奏,不应使新增建筑物集中在某一时期,以避免报废时的建筑垃圾集中产生。(3)相关部门不应只考虑新建建筑物的规划,也应同步考虑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规划,至少要使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提升速度,不低于建筑垃圾的形成速度。(4)铁路、公路、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同步制订建筑垃圾及其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同步确定其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应当是建筑垃圾及其处理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1)建筑垃圾减量化应纳入各级规划目标并进行严格考核;(2)建立相关法规,强化民用住房、商用房屋、办公房屋等建筑物的装修间隔年限,既可减少装修建筑垃圾,也是保障和延长建筑物寿命的重要手段。建议规定:根据各类建筑材料的使用年限和设施老化程度等因素,民用住房、商用房屋、办公房屋等建筑物的装修时间间隔,不得低于12~15年。同时规定,房屋装修事项,纳入房屋登记内容,以有效制约房屋频繁交易和炒作带来的频繁装修;(3)新建建筑物的责任者,应承担起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并与其承建业务规模挂钩;(4)建筑垃圾及其处理的资源化和市场化,应是建筑垃圾中长期规划的内容之一。通过资源化和城市化,促进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大幅提高,并作为化解建筑垃圾集中爆发的重要手段。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短命建筑问题,进行全面治理。(1)严格城乡规划,强化限 制短命建筑物的形成。短命建筑规模和占比,应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的约束性指标和考核指标。(2)对未达年限建筑物进行拆除,应进行全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得出因过早拆除而关联造成“全环境影响”(包括上下游相关产业的环境影响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环境影响)。各地方不合理拆除建筑造成的环境影响,应纳入到相应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范围。(3)制订法规明确规定:对未达年限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环境影响补偿责任。即,要求责任主体通过承担植树绿化责任、购买碳排放额度、回收利用并合理处理建筑垃圾等方式,抵消其不合理拆除建筑的环境全影响。以此方式,提高拆除责任者的成本和强制性责任。(4)各地方当年度所有不合理拆除,都必须评估其全环境影响,加总得出该地因不合理拆除建筑造成的环境影响。以此为基准,生态环境部门相应核减该地方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额度和污染物排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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